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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发布时间:2017/08/16 点击量: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ygienicstandardsforthedesignofindustrialenterprises

2010-01-22发布    2010-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Z1-2010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

  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

  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

  ——    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

  ——    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

  ——    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

  ——    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    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

  ——    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

  ——    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

  ——    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k)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

  l)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

  ——    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

  ——    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

  ——    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m)删除了已在GBZ2.2-2007中包含的职业接触限值:

  ——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    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    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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